案情簡介
2017年4月份,張某(女)入職珠江某公司,與盛某(男)相識。2019年12月份,盛某約張某一起吃飯喝酒,盛某將張某灌醉,乘其意識不清帶去賓館與其發(fā)生關系。待張某醒后質問盛某,盛某怕張某報警,窮極手段哄騙張某,告知喜歡張某,愿意對張某負責,并謊稱自己已經離婚,加之兩人系同事,盛某每天去軟磨硬泡,張某便同意與之交往。
2020年3月份底,雙方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盛某搬到張某租住出租屋內與張某進行同居,之后盛某與張某對外均以夫妻相稱。
2022年2月23日張某檢查出懷孕,當天便告知盛某,盛某表示讓其將孩子生下來,他會負責到底。在懷孕期間,張某發(fā)現盛某并未離婚,便要求將孩子拿掉,但是盛某以各種理由阻攔,加上疫情原因,在2022年10月15日張某為盛某生育一女,取名張某某。
在同居期間盛某想創(chuàng)業(yè),因無啟動資金,向張某借款40余萬,盛某向張某出具借條予以確認。后盛某創(chuàng)業(yè)無果,由于不能給張某婚姻,又不想撫養(yǎng)與張某的女兒,就藏匿起來。張某經濟困難向盛某討要借款,但始終找不到盛某。
承辦過程及承辦結果
無奈,張某委托律師在盛某戶籍地公安局對盛某進行報案,控告其犯重婚罪和遺棄罪,當地公安找到盛某,告知其利害關系。盛某因害怕承擔刑事責任,積極表示愿意償還借款并承擔撫養(yǎng)責任。后經律師與張某協商溝通,張某考慮到如盛某被判入刑,借款和孩子的撫養(yǎng)費可能都沒有著落,最后與盛某達成和解協議,盛某同意歸還張某40萬元借款,并每月支付給非婚生女800元生活費。
律師說法
本案中盛某雖涉嫌強奸罪,但由于張某不能提供足夠證據,故盛某犯強奸罪不能認定。
對盛某涉嫌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重婚罪屬自訴案件,不告不理。本案盛某因害怕承擔刑事責任,故同意歸還借款,并支付撫養(yǎng)費,取得張某的諒解。自訴人和解的,可以撤回起訴。
盛某雖然未與張某登記結婚,但非婚生女系張某與盛某所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故盛某應支付非婚生女撫養(yǎng)費。
同時在這里要提醒廣大婦女朋友,在自己人身受到侵害時,要及時固定證據,尋求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