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扶助:政策回顧 國家建立的利益導向基本制度。2004年試點。 2005年:全面實施,每人每月50元,獨生女對象60元。 2007年:列為省政府民生工程,子女死亡對象100元。 2008年:子女死亡對象納入特扶。 2009年:提標到每人每月60元,獨生女對象70元。 2011年:“半邊戶”納入獎扶。 2012年:提標到每人每月80元,獨生女對象90元。 2014年:獨生女對象提標到每人每月100元。退出省民生工程,納入部門常態(tài)化管理。 年標準為960元、1200元(獨生女)、1560元(一般子女死亡)、1800元(獨生女死亡)。 資金負擔:國定標準,由中央、省財政按5:5比例負擔,其中比照西部大開發(fā)政策的30個縣(市、區(qū))按8:2比例負擔。省提標部分,省財政承擔。 (二)獎勵扶助:執(zhí)行依據 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修訂)》的通知(皖人口發(fā)〔2009〕5號)。 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guī)范(修訂)》的通知(皖人口發(fā)〔2009〕4號)。 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將符合規(guī)定的“半邊戶”農村居民一方納入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號) 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關于調整《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標準的通知(財教〔2014〕185號)
獎勵扶助:政策口徑 一
獎扶對象的四個基本條件:根據《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guī)范的通知》(皖人口發(fā)〔2009〕4號)文件要求,結合后續(xù)政策調整,現我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為:
(1)戶口:本人為農業(yè)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xiāng)(鎮(zhèn))。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在獎扶對象資格確認過程中,對象應同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以此作為戶口界定依據。 (2)生育: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guī)、規(guī)章或政策規(guī)定生育; (3)子女: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政策口徑 二 生育(收養(yǎng))合法性界定的“一個界限”: 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條”出臺順延9個月) :兩孩政策 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均視為合法; 1982年4月1日之后:一孩半政策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實收養(yǎng)
獎勵扶助:政策口徑 三 生育(收養(yǎng))合法性界定的“兩條原則”: 1、生育數量合法性界定原則:強調沒有違反生育數量規(guī)定超生,不追究早婚早育、生育間隔、生育審批等因素; 2、有利于當事人原則:適用生育政策“從新兼從寬”。
獎勵扶助:政策口徑四 生育(收養(yǎng))合法性界定的“三種情形”: 1、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養(yǎng))不超過兩個孩子均視為合法,符合條件的納入獎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時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當事人原則確認,基本為現行生育政策(全面放開二孩政策不在此列)。 2、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養(yǎng))的子女數分別計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養(yǎng))不超過兩個孩子均視為合法,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納入獎扶;在此之后,按照現行再婚生育政策確認:“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于復婚夫妻”。 3、收養(yǎng)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實收養(yǎng);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證或收養(yǎng)登記,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符合當時收養(yǎng)條件的證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 。
獎勵扶助:政策口徑 五 子女數認定: 原配夫妻:以夫妻現有存活子女數累加計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 再婚夫妻子女數計算:分別認定。 三個及以上子女同時存活: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不符合獎扶政策(不包括合法生育的雙胞胎、多胞胎。) 其他: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養(yǎng),該子女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收養(yǎng)的子女與親生子女依法結婚的,被收養(yǎng)的子女不計入其子女數。 年齡認定:以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準。 生育史問題:對生育史問題不必深究,合法抱養(yǎng)、現存子女數符合條件,同時符合獎扶其它條件的,可以納入獎扶。
獎勵扶助:政策口徑 六
婚育史問題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蹤,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一方可以作為獎勵扶助對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現后,應對雙方資格條件進行重新審核確認。 外地遷入婚育史不清:應由遷入者提供原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經現戶籍地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其中,從外省嫁入的聾啞、智障等人員,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無力與原居住地聯(lián)系出具證明材料,遷入現居住地已10年以上,無確切證據證明其遷入前有過婚育史的,視為遷入前無婚育史。 獎勵扶助:資格確認要求 (1)新增對象資格確認:堅持“本人申報、村級評議、鎮(zhèn)級審核、區(qū)級確認、公開公示”的規(guī)范程序,做實做細政策宣傳和摸底登記工作,提高資格確認及時率 。 (2)往年對象年審:要求鄉(xiāng)村兩級干部與獎扶對象見面并簽字,區(qū)級對年審質量抽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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