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青陽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業(yè)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10年10月26日
青陽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逐步解決我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162號令)、《青陽縣城區(q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青政[2007]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實物配租原則上僅面向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在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縣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 申請享受實物配租分配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已領取由縣民政局發(fā)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家庭成員具有本縣城區(qū)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縣城區(qū)常住居民戶口5年以上(含5年);
3、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等,不含10平方米);
4、家庭成員為2人(含2人)以上,并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
第五條 實物配租優(yōu)先分配給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烈士遺屬、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和有重大疾病的人員的家庭。
第六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住房保障政策,積極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舉”的有效途徑,對已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本著自愿購買、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
“居者有其屋”的目標,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則上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1、已租賃直管公房、單位公房或其他集體單位住房的,享有安置性用房的;
2、申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有私有住房(人均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或商業(yè)用房的;
3、已有繼承房屋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的或因自身原因放棄繼承、贈與、分割和轉讓住房的;
4、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縣政府規(guī)定的城區(qū)居民最低(或低收入)收入標準的或家庭資產超過10萬元以上的;
5、相關政策、法規(guī)明確不予安排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廉租住房分配過程中對申請人家庭常住人口、住房條件、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的界定,以及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下列人員認定為申請家庭的常住人口:
(1)申請人及配偶;
(2)到申請廉租房之日起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直系親屬(以戶口遷移或暫住人口登記時間為準);
(3)申請人服義務兵的子女;
(4)申請人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5)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
(6)申請人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的被監(jiān)護對象。
2、下列房屋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并核定使用面積:
(1)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
(2)申請人家庭成員承租或轉租的公有住房(含集體宿舍和單位辦公用房等);
(3)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的商業(yè)用房;
(4)申請人為父母的,其子女的私有住房;
(5)申請人為子女(含單身)的,其父母的私有住房;
(6)申請家庭非因治大病或無法抗拒的原因,已出售或轉讓的自用住房;
(7)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8)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被拆除的私有住房或公有住房;
(9)無證自建住房;
(10)離婚家庭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擁有的住房;
(11)已按享受住房面積標準領取住房補貼的。
3、下列房屋不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
(1)因治大病或無法抗拒的原因,出售或轉讓的住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4、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的界定: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5、認定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者救助證明;
(2)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以及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4)家庭成員現有住房的權屬狀況證明;
(5)屬孤老、孤殘、孤病、傷殘軍人、烈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大疾病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 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汽車登記情況證明;
第九條 申請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家庭向所在居住地社區(qū)居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居委會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并在10個工作日內負責完成調查、審核、公示,報蓉城鎮(zhèn)街道辦公室。
(二)蓉城鎮(zhèn)街道辦公室收到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公示,報縣房產管理局。
(三)縣房產管理局收到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有關媒體公示,在公示期間被舉報的,縣房產管理局將舉報情況反饋給蓉城鎮(zhèn)街道辦公室,蓉城鎮(zhèn)街道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公示。對再次被舉報的,縣房產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公示。
(四)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住建委審核后報縣政府審定。
(五)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管理的長效機制,凡符合條件的家庭可隨時按程序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納入保障范圍,逐步解決。
第十條 選房方式。
(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公開搖號方式選房,已核準享受廉租住房資格的家庭均可申請參加搖號。
(二)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烈士遺屬、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和有重大疾病的特殊保障家庭不參與公開搖號,直接參與選房,根據年齡大小及殘疾程度綜合確定房號,其余樓層房源全部進入搖號選房程序。
(三)除優(yōu)先保障家庭外,其它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實施公開搖號方式選房。首輪搖號先確定全部參與實物配租分配家庭的順序號,確定下輪參與實物配租家庭以及輪候人員的范圍;第二輪按上輪順序號搖號確定廉租住房房號。
(四)廉租住房家庭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首輪確定的輪候順序號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家庭,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轉為發(fā)放租賃補貼,且兩年內不予接受其申請和安排實物配租。
(五)實物配租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簽約和交接。
(一)已選定房屋的廉租住房家庭應與縣房產管理局簽訂《青陽縣廉租住房租賃協議》。協議應載明實物配租住房租賃期限、租金標準、權利、義務和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逾期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議的,視為放棄本次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
(二)縣房產管理局對中選的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簽發(fā)《青陽縣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發(fā)放住房鑰匙,交接室內設施。取得實物配租的家庭須在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續(xù)租。
(一)已取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青陽縣廉租住房租賃協議》期滿前三個月,主動向縣房產管理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縣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年度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二)經審核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取消其配租資格。
第十三條 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它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四條 已取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青陽縣廉租住房租賃協議》約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三)及時向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電話、物業(yè)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房產管理局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已取得實物配租的家庭違反本規(guī)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配租資格的;
(二)改變廉租住房使用性質的,將廉租住房轉租、轉借或變相轉租、轉借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仍在租居的。
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時,應當停止使用,交出房屋,并結清自來水、電、電視、電話、物業(yè)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拒不執(zhí)行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自行裝修費用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由縣房產管理局會同縣物價局核定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住房保障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第十八條 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由縣房產管理局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房屋,并取消其5年內配租申請資格。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縣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