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縣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組織以及醫(yī)院、學校等公用企事業(yè)單位依據(jù)政務公開工作有關規(guī)定,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另一個或多個單位時,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開責任單位發(fā)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公開責任單位的,應當與其他公開義務人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四條 兩個以上公開責任單位聯(lián)合發(fā)文產生的政府信息,所有署名、蓋章的公開責任單位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公開義務人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公開責任單位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單位應在最后公開期限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責任單位的意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前,由擬公開義責任單位征求該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責任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 擬公開責任單位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責任單位發(fā)出的征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責任單位的意見和依據(jù)。
第七條 被征求意見的公開責任單位在收到擬公開責任單位的征求意見文(函)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擬公開責任單位書面函復意見。
第八條 被征求意見公開責任單位在收到擬公開責任單位的征求意見文(函)的5個工作日后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公開責任單位并對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本級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依法決定。
第十條 公開責任單位被撤銷、發(fā)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單位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公開責任單位的職責不再由其他單位承接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按照《青陽縣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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