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政務公開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縣政府政務公開考核工作機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規(guī)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公開考核,是指縣政務公開考核工作。
第三條 政務公開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組織領導方面: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是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
(二)內容方面:是否按照要求編制本地區(qū)、本部門政務公開目錄并適時調整和更新,同時按目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
(三)政務公開形式方面:按規(guī)定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及時在信息公開網站上進行公開;是否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新聞媒介、政務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開欄、政府公報,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專家咨詢會、新聞發(fā)布會等公開載體,選擇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
(四)政務公開程序和時限方面: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序進行公開;是否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在產生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當場答復的是否能夠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是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能按時限公開或答復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務公開制度方面:是否適用了縣級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考核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制度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務公開效果方面:機關作風是否明顯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顯增強;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顯提升;群眾滿意率是否明顯提高等。
(七)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規(guī)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五條 政務公開考核標準應當遵循:組織機構健全,責任明確;公開內容合法,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方便群眾;公開制度完善,執(zhí)行到位;監(jiān)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積極回應關切,妥善化解輿情;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在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政務公開考核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與日??荚u相結合的方式,可以普遍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具體指標和辦法以當年政務公開考核方案為準。
第七條 政務公開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考核結果納入縣政府綜合績效考核。
第八條 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guī)定,對應公開的事項不按規(guī)定公開、有意隱瞞公開事項的,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或因工作缺位,在網絡媒體輿論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當年考核等次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第九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務公開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1年11月16日印發(fā)實施的《青陽縣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青政辦〔2011〕1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