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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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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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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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主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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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種類和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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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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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處罰決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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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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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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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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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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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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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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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毀壞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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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王華在承建青陽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產(chǎn)業(yè)提升建設(shè)項目(標準化廠房二期)工程中,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分別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22日,雇請挖掘機擅自在蓉城鎮(zhèn)光明新村“大靠山”山場挖掘施工建設(shè)道路及排水溝,致使“大靠山”山場林地用途被改變、林地被毀壞。經(jīng)鑒定:王華在蓉城鎮(zhèn)光明新村“大靠山”山場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面積為297平方米(建設(shè)道路),地類為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地;被毀壞林地的面積為2257平方米(排水溝),地類為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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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zé)令六個月內(nèi)恢復(fù)非法改變用途及被毀壞林地的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
2.并處罰款5.1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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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及《安徽省林業(yè)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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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林業(y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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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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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林罰決字〔2024〕第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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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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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罰金;六個月內(nèi)恢復(fù)非法改變用途及被毀壞林地的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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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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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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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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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吳中秋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楊田鎮(zhèn)澗泉村泉門組“包墳山”山場建設(shè)養(yǎng)雞場(雞舍),致使“包墳山”山場林地用途被改變。經(jīng)鑒定:吳中秋在楊田鎮(zhèn)澗泉村泉門組“包墳山”山場建設(shè)養(yǎng)雞場(雞舍)中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面積為280平方米,地類為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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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zé)令六個月內(nèi)恢復(fù)擅自改變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
2.并處罰款0.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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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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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林業(y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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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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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林罰決字〔2024〕第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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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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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罰金;六個月內(nèi)恢復(fù)非法改變用途林地的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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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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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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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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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徐勝利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蓉城鎮(zhèn)新中村“新中林場”山場建設(shè)養(yǎng)雞場(雞舍),致使“新中林場”山場林地用途被改變。經(jīng)鑒定:徐勝利在蓉城鎮(zhèn)新中村“新中林場”山場建設(shè)養(yǎng)雞場(雞舍)中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面積為480平方米,地類為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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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zé)令六個月內(nèi)恢復(fù)擅自改變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
2.并處罰款0.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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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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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林業(y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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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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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林罰決字〔2024〕第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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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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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罰金;六個月內(nèi)恢復(fù)非法改變用途林地的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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