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災害救助(6類)及救助對象指的是:
(1)緊急轉(zhuǎn)移安置救助:用于因自然災害造成不能在現(xiàn)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解決受災困難人員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yī)等臨時生活困難。
(2)過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幫助因自然災害房屋倒塌或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需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結(jié)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
(3)旱災臨時生活救助:用于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解決口糧、飲水和衣被等臨時基本生活困難。
(4)冬令春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受災人員解決當年冬季、次年春季期間口糧、衣被和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5)倒塌、損壞農(nóng)房恢復重建救助:用于幫助受災的農(nóng)村居民重建因災倒塌的基本農(nóng)房,維修因災造成損壞的農(nóng)房。
(6)遇難人員親屬撫慰:用于向因災死亡(失蹤)人員親屬發(fā)放撫慰金。
二、申報材料和辦理程序:
開展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時,按“戶報、村評、鄉(xiāng)審、縣定”的基本原則,遵循“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fā)放”的工作規(guī)程,明確救助程序,科學精準實施救助。
(1)開展災害應急救助時,出現(xiàn)災情的村(居)委會應當及時確定轄區(qū)需救助人員,報所屬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應急管理局審批,最后由屬地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妥善組織應急救助。村(居)委會應當及時將應急救助對象、應急救助款物使用情況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轄區(qū)范圍內(nèi)進行公示,并逐級上報上一級應急部門。
(2)遇突發(fā)自然災害,需緊急開展人員救助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先行建立救助臺賬,開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待災情穩(wěn)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臺賬。
(3)開展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民房恢復重建救助、遇難人員親屬撫慰等非緊急狀態(tài)下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時,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會同縣級應急部門按照災害救助項目,組織受災對象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救助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受災需救助對象。村(居)委會要及時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對救助申請進行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轄區(qū)范圍進行公示。經(jīng)評議無異議后,由村(居)委會報所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應急部門審批,最終確定救助對象組織開展救助。村(居)委會應當及時將各項救助款物使用情況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轄區(qū)范圍內(nèi)進行公示,并逐級上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三、救助標準及時限
災害應急救助,按照人均300元的標準幫助緊急轉(zhuǎn)移安置群眾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過渡期生活救助,按照受災地區(qū)過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數(shù)和生活救助標準。其中:國家啟動三級或四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向“因災房屋倒塌或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按照每人每天補助20元、救助期限3個月;國家啟動一級或二級自然災害應急響應,按照受災地區(qū)轉(zhuǎn)移安置人口數(shù)向“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按照每人每天補助20元和1斤糧、救助期限3個月的標準實施過渡性生活救助。
旱災臨時生活救助,對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按照人均60元標準安排補助資金。
冬令春荒困難救助,對冬令、春荒期間存在口糧、衣被、取暖等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人均130元的標準安排補助資金。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因災倒房戶戶均補助2萬元,損房戶戶均補助2000元。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對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按照每位遇難人員10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