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紅土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24MA2P0N8X72(3-4),法定代表人:李瑞,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現(xiàn)代產業(yè)園區(qū)梅山湖路美自然大廈9樓902):
你公司在青陽縣宋沖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程項目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關于青陽縣宋沖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程第一中標候選人異議情況及放棄中標資格情況的報告》(青水建〔2024〕24號);
2.詢問筆錄2份;
3.安徽紅土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公司股東李朝宗、項目委托代理人張玉玲、項目技術負責人汪達計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4.青陽縣宋沖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1份。
本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處罰:
1.按所涉中標項目金額的千分之六計算,對單位罰款人民幣23464.38元;2.按單位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六計算,對單位參與本次投標活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人民幣1407.86元;3.按單位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六計算,對單位參與本次投標活動的直接責任人罰款人民幣1407.86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將罰款繳至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服務中心賬戶,繳款地址:青陽縣蓉城鎮(zhèn)九華西路501號,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陽支行,賬號:13*************3733,備注:青陽縣水利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處罰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罰款的數(shù)額。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青陽縣水利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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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青陽縣數(shù)據(jù)資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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