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2305-00187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重大建設項目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發(fā)布日期: | 2023-05-25 10:35 |
發(fā)文字號: | 青政辦〔2023〕2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標 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發(fā)改委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021358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23〕2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
《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業(yè)經縣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25日
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投資條例》《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本縣管轄范圍內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投資項目;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工程變更嚴格遵守先批準,后變更;先變更,后實施的原則,對于未經批準而先行實施的工程變更,不予認可。
第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含鄉(xiāng)鎮(zhèn),下同)負責工程變更審查的牽頭組織和日常監(jiān)管工作。縣發(fā)改委、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司法局、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單位以及行業(yè)有關部門根據(jù)工程類別共同參與會審。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工程變更的適用范圍:
(一)因建設規(guī)劃、功能、設計的調整,引起工程的實施內容、范圍、方式、建設規(guī)模及標準等方面發(fā)生變化;
(二)因外部環(huán)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其他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
(三)國家頒布新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提出了新的技術要求,或者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政策性調整引起工程造價變更;
(四)應用先進的技術能節(jié)省投資、縮短工期的,或者變更有利于農田、水利、工礦建設、地方交通、環(huán)境保護及文物保護的;
(五)合同工程量清單漏項、項目清單描述錯誤或清單工程量計算存在偏差且合同約定可調的;
(六)依法應當變更或根據(jù)實際應當變更的其他情形。
經上級政府或部門以及縣政府有關會議明確同意的變更;合同中約定的政策性調整、建設期主材價格上漲或下調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決定的造價增減不納入工程變更管理范圍。
第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存在下列情況導致工程量發(fā)生變化,不予辦理工程變更。
(一)未按照規(guī)劃、設計要求和監(jiān)理指令實施,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確、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導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環(huán)保措施以及缺少相應設施的;
(四)利用清單子目不平衡報價,變更施工方案的;
(五)對施工圖理解不夠,或對地質、地形、氣候條件錯判導致方案改變、工程返工的;
(六)未經同意擅自在施工圖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以外實施的工作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圖中雖未明確但根據(jù)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工藝要求必須實施的輔助工作內容;
(八)對能夠預見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能預見的特殊事件發(fā)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未按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的;
(十)除具有第十五條所述情況外,工程變更已事先實施的;
(十一)其他不予辦理工程變更的情形。
第三章 變更條件
第六條 建設規(guī)劃的調整需變更工程的,應提供規(guī)劃批準意見書,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資料。
第七條 因外部環(huán)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程變更,應提供有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簽字認可的原因分析和論證等資料。
第八條 設計變更應提供可選擇的設計變更方案,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及監(jiān)理單位的技術審核和經濟論證資料,需專家論證的提供專家論證資料,涉及節(jié)能部分變更的還應提供工程原審圖部門的重新審查意見。
第九條 材料與設備換用、招標時暫定價的確認,應提供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的書面意見、材料設備的規(guī)格、型號、品牌、質量等級、生產廠家以及現(xiàn)場詢價簽證等資料,經批準以后,方可進行材料采購招標和造價變更。
第四章 變更等級
第十條 工程變更按等級分為重大變更、較大變更和一般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1.累計變更工程造價達200 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
2.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不含200 萬元)以下,且占合同價增(減)量在10%(不含10%)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變更:
1.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下,且占合同價增(減)量在10%(含10%)以下的;
2.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
(三)下列情形為一般變更:
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以下的。
(四)累計變更工程造價指:變更造價增減金額的絕對值之和。
第五章 變更程序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申報:
(一)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及監(jiān)理單位均可提出工程變更建議,一般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負責向其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變更申請(無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也須完善內部審批手續(xù));較大工程變更和重大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后,書面向縣政府分管縣長報告,說明工程變更項目、原因及初步變更預算。經分管縣長批示同意后,方可啟動工程變更程序。
(二)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方案、內容、造價等進行審查并分別簽署意見,蓋章確認,建設單位委托的跟蹤審計項目變更造價,還需經項目審計組審核。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會審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必須提供的資料:
1.經分管縣長批示同意的工程變更書面報告;
2.經建設、監(jiān)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簽字蓋章的工程變更審批表;
3.工程變更部位的原施工圖紙和變更后的圖紙(無施工圖紙的除外);
4.經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跟蹤審計項目審計組審核同意的工程變更預算;
5.工程變更專家論證會會議紀要或論證報告(根據(jù)變更性質,須組織專家論證的);
6.經批準的工程概算;
7.工程施工合同;
8.招標、投標文件。
(二)根據(jù)項目情況應當提供的資料:
1.工程變更部位的工程地質勘察測量資料;
2.工程變更現(xiàn)場影像圖片資料(隱蔽工程等);
3.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工程變更會審:
較大工程變更和重大工程變更實行會審制度。
(一)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參加會審。對技術要求高、危險性大的重要變更,實行相關部門和專家聯(lián)合會審。
(二)工程變更會審主要審查工程變更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現(xiàn)場情況的真實性等。參加會審單位的審查意見應在會審會后2個工作日內反饋會審牽頭單位,審查意見須經單位負責同志簽字蓋章。參加會審單位有半數(shù)反對的,變更不予認可。
(三)經會審單位現(xiàn)場確認和會審通過的工程變更項目,需項目建設單位重新復核或另行補充資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完善。變更資料齊全后,牽頭審查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發(fā)變更會審會議紀要。
(四)工程變更審查結果為會議紀要形式,為項目變更決策提供參考。審查結果不能代替監(jiān)理、建設和審計等部門對工程變更的具體量和價審查。工程變更最終的量和價,以決算審計結果為準,定價原則按照項目招標文件、合同約定及縣政府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工程變更審批:
(一)重大變更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較大變更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審批。
(三)一般變更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由建設單位審批)。
(四)為嚴格控制工程變更行為,對工程累計變更造價達到重大工程變更標準的,所有工程變更(包括已審定的部分)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匯總整理后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五條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申請工程變更與施工同步進行。
(一)緊急搶險工程發(fā)生工程變更時,可先進行應急處理,應急處理結束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xù),并提供相關影像、工程量、工程變更等完整資料。
(二)因地質條件發(fā)生變化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工程基礎及隱蔽工程發(fā)生變更時,建設單位可以先安排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等單位聯(lián)合處理,保存相關影像資料,同時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xù)。
(三)工程基礎開挖遇不明障礙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的。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xù),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四)必須申請工程變更與施工同步進行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量計算應在分項工程被隱蔽前完成復核,并附詳圖和工程量計算式,提供有明顯標示尺度的影像資料,經辦人、復核人、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及監(jiān)理應在附件上簽署具體意見,禁止僅簽原則性意見或只簽名無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合同內容外的工程變更,造價增加金額在60萬元以上,且與主體工程可分割實施或與原施工單位不存在施工工序上的前后連續(xù)性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選擇施工單位;工程變更后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單位仍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工程變更報批手續(xù)的,變更增加的項目,審價或審計部門不予認可,建設單位等不予支付變更增加的建設資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因建設單位自身原因,未辦理工程變更報批手續(xù)造成的事實工程變更費用,工程結算時不予認可。由此引起訴訟或仲裁認定需支付該變更費用的,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相關材料作為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按照先追究、后變更的原則,凡非客觀原因造成不合理變更,相關部門要先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后,方可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一條 因勘察、設計單位責任造成工程變更,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因工程量清單編審單位責任造成工程變更,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該項目工程咨詢招標文件中約定的相關條款追究工程量清單編審單位違約責任,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工程量清單編審單位作出相應處理。
因施工、監(jiān)理單位責任造成工程變更的,由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自行承擔,建設(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施工、監(jiān)理、勘察、設計、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紀的,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審查單位工作人員在工程變更審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由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部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國家、省、市行業(yè)主管部門有相關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青政辦〔2017〕1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發(fā)改委負責解釋。
附件:1.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
2.青陽縣工程變更會審意見反饋表
附件 1:
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表
項目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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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 更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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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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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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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同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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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開 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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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變 更預算 |
減少: 增加: |
累計變 更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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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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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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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 位意見 |
蓋章: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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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單 位意見 |
蓋章: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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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 位意見 |
蓋章: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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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 門意見 |
蓋章: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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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縣 長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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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工程變更審查結果的會議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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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 常務會 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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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青陽縣工程變更會審意見反饋表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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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 更單位 |
(蓋章) |
工 程 合同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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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變 更預算 |
減少: 增加: |
累計變 更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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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內容 |
一、減少部分:
二、增加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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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原因 |
一、減少項目:
二、增加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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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反 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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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人員(簽字) 分管領導(簽字) 蓋章 |